对违反本条第一款划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适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凭证客观、公正、准确、实时的要求,依法处置惩罚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宣布专利信息,按期出书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宣布或者通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的事情职员及有关职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适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立性和适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适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手艺;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就同样的发明或者适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纪录在申请日以后宣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通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立性,是指与现有手艺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前进,该适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前进。
适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适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爆发起劲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手艺,是指申请日以前在海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手艺。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纪录在申请日以后通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显着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正当权力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海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立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损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理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划定的学术聚会或者手艺聚会上首次揭晓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赞成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明;
(二)智力运动的规则和要领;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要领;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要领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相助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要领,可以遵照本规则定授予专利权。